“300亿诈骗案”迎新判决:承兴系公司被判赔34亿元,京东不再“躺枪”
长安不良帅
发表于 2024-5-9 17: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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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案件还处于上诉期,一审判决暂未生效。有法院人士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从法院层面看,案件没生效,公布判决书不合逻辑,应该不是法院方面披露的判决书。目前来看,案件(判决)不一定生效。”
该案起因系2015年2月至2019年6月,承兴系公司利用其与京东公司、苏宁公司开展采购业务的供应链贸易背景,以应收账款转让及回购等方式进行融资。在融资过程中,承兴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罗静安排承兴系公司虚构其对京东公司、苏宁公司的应收账款,同湘财证券、摩山保理、诺亚公司旗下上海歌斐公司、云南信托、安徽众信先后签订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保理合同等。
承兴系公司员工通过在京东公司、苏宁公司办公场所,以伪造的工牌冒充两家公司员工与上述机构访谈、交接资料及面签合同,并拦截债权转让邮寄材料,开设账户仿冒京东公司账户回款等方式和手段,诈骗上述机构300余亿元,截至案发损失共计88亿余元,其中湘财证券损失9亿余元,摩山保理损失27亿余元,云南信托损失15亿余元,上海歌斐损失34亿余元,安徽众信损失0.99亿元。
上海歌斐损失34亿余元主要来自其发起设立的“创世核心企业系列私募基金”。诺亚公司之所以被骗并损失34亿余元,与其指派参与承兴系公司业务的方某某受贿不无关系。《国际金融报》记者获得的两份刑事判决书显示,承兴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罗静指使员工罗某多次向诺亚公司方某某行贿。方某某利用参与该业务的立项、推进成立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罗某的贿赂共计300余万港元,折合人民币200余万元。
最终,罗静因犯合同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10万元。方某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退出、扣押的赃款予以没收。
两家“承兴系”公司被判赔34亿元
去年11月24日,诺亚公司旗下上海歌斐诉“承兴系”公司广东承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诚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两家“承兴系”公司)、苏州晟隽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苏州晟隽”)、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京东公司”)的合同纠纷在上海金融法院开庭。
彼时,该案因京东公司一则声明而备受关注。京东公司在声明中指责诺亚公司恶意起诉、误导投资人和公众,企图推卸和转嫁责任,“为自己寻找‘替罪羊’”。诺亚公司随后发表声明称,京东公司声明已侵犯其名誉,将采取法律措施,“京东可以将自己‘100%躺枪’的具体证据以合法合规的方式递呈法院”。
5月7日,上海市金融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诺亚公司旗下上海歌斐和上海自言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原诺亚(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下称“自言租赁”)诉京东公司、两家“承兴系”公司及苏州晟隽等公司保理合同纠纷案,并做出判决。法院支持上海歌斐、自言租赁针对两家“承兴系”公司的相关民事主张,但对上海歌斐、自言租赁主张的京东公司构成“侵权赔偿责任”,因“缺乏依据”而未获法院支持。
依据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金融法院判令两家“承兴系”公司向上海歌斐支付承兴应收账款的未偿还金额人民币34.1亿元,上海歌斐产生的相关法律费用及开支360万元,两家“承兴系”公司向自言租赁支付应收账款回购款8500万元。此外,两家“承兴系”公司还被判令承担上海金融法院产生的费用及开支1710万元。
上海市金融法院认为,自言租赁对于其经济利益损失,可以侵权为由向京东公司主张赔偿,但其主张可否成立应根据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予以分析。自言租赁主张京东公司未对员工管理、办公场所管理、邮件收发机制、财务发票管理、POP业务管理等层面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导致其损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诺亚公司5月8日在港交所发布公告称,2024年5月6日,诺亚收到承兴民事案件判决,于该判决中,上海歌斐针对共同被告人提出的其他索偿被上海金融法院驳回。上海金融法院的判决将于上诉期结束后生效。诺亚将继续密切监察及评估与承兴有关的法律程序的任何未来发展,并适时知会投资者任何更新资料(如适用)。诺亚亦将继续采取最佳行动,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推动该判决的执行,并保障承兴债权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300亿诈骗案”相关多人获刑
“300亿承兴系诈骗案”最早可以追溯至2015年。2015年2月至2019年6月,承兴系公司先后与苏宁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京东公司开展供应链贸易,以应收账款转让及回购等方式进行融资。同期,承兴系公司在实控人罗静、罗某的安排下,利用其与京东公司、苏宁公司的供应链贸易背景,由罗某私刻京东公司、苏宁公司印章,分别由梁某某、冯某某、刘某某等人提供伪造的购销合同等融资所需材料,虚构应收账款,先后与湘财证券、上海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下称“摩山保理”)、诺亚公司旗下上海歌斐等公司、云南信托、安徽众信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安徽众信”)等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及回购协议等合同,并分别在石某某、王某、赵某某、刘某等人的配合下,采取假冒京东公司、苏宁公司员工身份、截留并伪造应收账款债权确认文书等方式,让上述机构对虚构的应收账款信以为真,以此骗取融资款。
由于供应链贸易融资不断亏损,承兴系公司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持续骗取上述机构融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过去融资项目及银行借款的本息、支付各类费用等。截至案发时,骗取湘财证券、摩山保理、上海歌斐、云南信托、安徽众信共计人民币300余亿元,实际造成上述机构经济损失共计88亿余元。
诺亚公司被骗并损失34亿余元,与其指派参与该业务的员工方某某受贿不无关系。据悉,2016年9月起,上海歌斐与中诚公司、承兴公司开展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及回购融资业务等。方某某受诺亚公司旗下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指派,参与上海歌斐与两家“承兴系”公司的上述业务。为扩大融资规模,加快融资业务办理进度,中诚公司、承兴公司实际经营人罗静指使员工罗某多次向方某某行贿。方某某利用参与该业务的立项、推进成立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罗某的贿赂共计300余万港元,折合人民币200余万元。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沪0110刑初690号]显示,方某某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同年7月26日被逮捕。2019年6月21日,方某某主动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投案自首。同年7月,方某某通过其朋友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退出赃款共计人民币141万元。审理期间,方某某退出全部赃款。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为,方某某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综合本案的犯罪数额、情节和后果,判处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退出、扣押的赃款予以没收。
依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沪02刑初83号],罗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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